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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條: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,審批機關應當頒發(fā)辦學許可證,并向社會公告。
辦學許可的期限應當與民辦學校的辦學層次和類型相適應。民辦學校在許可期限內(nèi)無違法違規(guī)行為的,有效期屆滿可以自動延續(xù)、換領新證。
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(jù)職責分工分別制定。
深圳市羅湖區(qū)教育局
2022年10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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